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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家报社原社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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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青年报》原社长张延平因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法制晚报》原社长王林则因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

据判决书显示,张延平和王林都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并且两人共涉同一案件,案情均与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该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股权一事相关,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亿多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两人同是在2021年3月10日接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也是从那一天起开始被留置,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值得注意的是,张延平被留置时已退休近3年,而王林也卸任法制晚报社长一职超过3年。

案情

关于张延平受贿罪方面,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延平先后利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副总编辑、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北京天润广告公司获得北京青年报社及其下属报纸的广告代理权提供帮助。直到2016年底,张延平因担心不能落实好北京市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相关处分决定而受影响,利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收受上述广告代理商现金202万多元。不过,张延平并没有将这笔钱装入自己口袋,而是替单位四人退缴首期兼职取酬违纪所得。

关于张延平与王林共涉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据两份判决书披露,2015年下半年,张延平为实现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出售该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青航媒)股权的目的,与时任法制晚报社社长王林等人合谋,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签订借款协议及系列担保协议,以法制晚报社为筹资平台和担保主体,以北青航媒的创始股东之一北京终端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购主体,收购由不同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股权,约定法制晚报将人民币5.5亿元出借给北青航媒,并为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收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案发,上述事项造成法制晚报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多元。

庭审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张延平与王林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延平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延平当庭认罪悔罪,且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所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至于张延平的辩护人提出张延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延平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时,法院指出,根据在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法制晚报社曾经运营北青航媒,王林作为法制晚报社社长,对法制晚报社将5.5亿元借给航媒的后果具有明确认知。王林按照张延平的要求签订并履行系列协议,应对为此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王林的辩护人所提王林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延平、王林虽然是上下级关系,但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作用相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不宜区分主从。不过,鉴于被告人王林具有自首情节,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所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

法院根据被告人张延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延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林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资料显示,张延平亲历了《北京青年报》由一张周报发展为较有影响力的综合性都市日报的历程。张延平从记者做起,担任过十年副总编、四年总编辑,2002年任社长至2018年4月退休。张延平担任总编辑及社长期间,也是《北京青年报》最辉煌的一段时间。2021年6月,《北京青年报》正式划转给了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在此前,《北京青年报》主办单位为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张延平和王林都曾经在《北京青年报》担任记者,二人都经历了《北京青年报》的辉煌时期。

王林1989年从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专业毕业后就进入北京青年报社工作,后任北京青年报社总编辑助理、北京青年报社副社长。《法制晚报》的前身是《北京法制报》,2003年划归北京青年报社,2004年5月正式创刊,王林出任法制晚报社社长、总编辑。该报秉持“离你最近的报纸”的办报理念,是一份有法治特色的综合性都市晚报。2018年1月初王林突然卸任法制晚报社社长职务,后由北青集团主管财务的副社长彭亮接任,随后不久,《法制晚报》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休刊。


FENGH (编辑:YZH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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